定西市自然资源局安定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参照《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我局实际,编制了《定西市自然资源局安定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本机关的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3.政府文件征求意见; 4.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清单、指南、流程,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5.投诉、举报途径;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网上公开,登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官网中定西市自然资源局安定分局板块了解信息; 2.拨打电话:0932-8260106咨询了解; 3.在我局办公室申请(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南路84号4楼); 4.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自然资源局安定分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受理机构 定西市自然资源局安定分局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南路84号;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联系电话:0932-8260106,传真:0932-8260102;邮政编码:743000。 (二)申请方式 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定西市安定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安定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专区下载。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安定分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四)受理流程 1.填写申请表; 2.通过申请渠道受理; 3.本局相关部门处理; 4.答复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 按照2020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说明 1.本栏目只受理申请政务信息公开,其他事项请通过相关渠道反映,本栏目不予受理; 3.请您在填写表格前先查看申请的公开内容是否属于政务公开的范围。 4.我局收到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5.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6.依申请公开信息业务按“一事一询”原则,申请人单件申请中不能同时提出多项独立申请。 7.本局办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20个工作日内答复,我局将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 8.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