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的相关信息,特编制《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本单位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及确保本单位依法及时提供政务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本单位公开的政务信息的更新和变化做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单位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需查阅《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本单位的机构信息、有关文件、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建设项目、行政执法、人事管理、财政管理、政府采购、建议提案、办事指南、应急预案及监督保障措施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安定区人民政府网站查阅有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安定区人民政府政府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微信公众号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1号二号统办楼1518室,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2:00 ,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2-8228015 传真号码:0932-8228015 通信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1号二号统办楼1518 室,邮政编码:743000。 电子邮箱adqjtj@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定西市安定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安定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专区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传真或信封明显位置注明“定西市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当面提出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传真、信函到达本单位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定西市政府政务公开平台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并确认发送。发送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务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本单位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单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受理机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单位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处理时限 本单位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分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收费 按照2020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