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参照《定西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定政办发〔2012〕325号),结合安定区实际,进一步修订编制《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依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区政府各部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区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1.区政府领导的个人简历、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 2.区政府组织机构。 3.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5.区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6.非涉密的区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区政府人事任免。 区政府办公室通过“安定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区政府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二)区政府其他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区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区统计局) 3.区列重大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情况;区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4.区财政总预算、决算;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5.区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公开责任部门:列入财政预算的区级部门、单位) 6.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区住建局) 7.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区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8.征地拆迁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安定分局、区住建局) 9.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公开责任部门: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单位) 10.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区级部门、单位) 1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区乡村振兴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人社局)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市质监局安定分局) 1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区政府各部门要结合上述公开范围和机构职能,进一步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信息公开流程。 拟发布信息单位根据实际填写《中国定西安定网信息发布审查处理单》(见附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将《处理单》、纸质版信息和电子版一并报信息中心,审核后统一发布。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区政府各部门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向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1.区政府办公室的受理机构: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时间:9∶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党政统办大楼318室; 邮政编码:743000。 联系电话:0932—5984387,8216206(传真)。 电子邮箱:adqzfb@126.com 2.区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办公室,具体联系方式见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定西市安定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安定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见依申请公开栏目)。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当面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相关部门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费用。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