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参照《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我局实际,我们编制了《定西市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我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领导 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情况等。 (二)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我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内设机构等。 (三)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我局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办的大型活动等情况;与我局业务相关的重要事件情况。 (四)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我局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我局名义发布或者我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五)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我局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六)财务预决算 主要包括:我局每年的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七)招考(聘)公告 主要包括:由我局牵头举办的全区事业单位、民生实事等项目招考(聘)公告。 (八)行政审批 主要包括:行政审批事项联络机构、内容、办事指南、办件公示、审批结果等。 (九)就业创业 主要包括:全区就业创业相关政策,与就业创业相关的民生事项等。 (十)市政府民生实事 主要包括:我局承担的市政府民生实事进展情况。 (十一)社会保险 主要包括:全区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参保情况、社保参保基数等内容。 (十二)其他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我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定西市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1.公开方式。本机关信息将主要通过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安定人社”公开,同时结合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 2.公开时限。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填写《定西市安定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安定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见依申请公开栏目)。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厅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我局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我局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我局网站或公众号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评选表彰、社会保障、考试成绩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12333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我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我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我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收费 按照2020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定西市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1号 邮政编码:7430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 (工作日) 联系电话:0932-8216244 传真:0932-8216244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