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102/2025-00106 | 信息分类: | 安政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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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安政办发〔2025〕26号 | 发文日期: | 2025-09-29 |
| 发布机构: | 安定区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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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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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定西生态科创城)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地有关单位: 《定西市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定西市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定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分配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及管理,应当在国家和省、市政策指引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依规互换。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及管理等工作。应建立健全部门联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民政、市场监管、财政、不动产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根据审核需要,依法及时提供并核对下列相关信息: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动产登记、交易及使用状况的核查信息; (二)公安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户籍登记及变更等情况;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低保、特困供养和享受临时救助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并公布安定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五)财政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财政供养情况信息;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购买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筹资渠道及土地供应 第七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公积金贷款和增值收益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本条前款所称家庭是指由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组成。 (二)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地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标准规定的城镇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在本地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城镇稳定就业1年以上且无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群体(含区级以上劳模、复转军人、政府及企业引进人才、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 (三)区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收入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方式及受理。申请人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服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证明,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同意核查申请家庭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据实填报《定西市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审核公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及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将申请人名单予以公示。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基础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配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并携带配租确认通知书、身份证件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如暂无房源,通知申请人进入轮候,轮候期不超过5年。 (四)入住手续。申请人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限缴纳租金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交房通知书》,申请人持《交房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文件; (二)工作单位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三)婚姻状况、残疾、优抚对象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定西市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同意受理机构核查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各类信息的承诺授权书。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对于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稳定职业是指: 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本地居住1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四条 个人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商品房,未享受征地拆迁安置还建房、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住房困难家庭标准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依据市住建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七条 其他符合条件的无住房人员是指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特殊贡献人员(含区级以上劳模、军烈属、复转军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八条 管理模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租金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发改部门批复为准。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按测绘部门实测的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按年度交纳。承租人办理入住手续,领取住房钥匙时,应一次性预付该年度租金。 (三)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及水费、电费、物业服务费、供暖费等费用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催告,经催告仍拖欠达6个月以上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房屋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制式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后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未满但承租人自愿提前退出保障的,可以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租房结构或用途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的,承租人应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仍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或投诉,应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租赁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复核工作。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承租人,应责令其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腾退房源面向社会公示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进行分配,腾退房源优先安置轮候家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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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定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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