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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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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安定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5〕25号),印发实施。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及服务基层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0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定政办发〔2022〕10号)等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用于安定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退出及监督管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涵义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限定其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租赁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方式 (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二)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 (三)利用自有用地建设; (四)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五)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 (六)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 (七)其他建设方式。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方式 (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其他投资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 (五)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回收的资金; (七)其他资金。 五、产权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一)政府投资建设、土地用途转换配建以及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由政府指定机构依法代持。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归投资人所有。 (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归原房屋权属单位。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在安定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二)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安定区城区无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私有住房、公有住房、房改房等实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三)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安定区未正在享受或已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及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等政策性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 七、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形 (一)申请家庭已在申请地签订住房购买合同的; (二)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区已购买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 (三)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 八、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确认保障资格。 九、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地核查承租人的租住情况,要求其对相关情况如实作出说明; (二)检查物业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十、办法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链接:http://www.anding.gov.cn/art/2025/9/29/art_1115_187216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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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安定区电子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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