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102/2024-00083 | 信息分类: | 安政发 |
|---|---|---|---|
| 文件编号: | 安政发〔2024〕8号 | 发文日期: | 2024-02-05 |
| 发布机构: | 安定区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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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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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西农业国家科技园区(定西生态科创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地有关单位: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规范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定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定政发〔2023〕5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甘政办发〔2023〕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全区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全区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实施成本巨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及其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细则。 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编制、人事、财务等事项,区政府听取阶段性工作汇报、督查考核情况汇报等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服从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程序。 第九条 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先由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专题研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研究。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专题研究前,应当履行各项前置程序。 第十一条 区政府对决策事项研究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汇报区委的,以区政府党组名义向区委请示报告后按程序印发。 第十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区政府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主动接受区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四条 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实施监督。 区政府在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时,应当同时书面报告市政府备案。区政府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责任管理,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十五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报区政府研究审议,并请示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标准、决策承办单位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按照目录管理和归口管理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相关规定办理。需要汇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委有关会议的,由牵头承办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涉及的乡镇(街道)、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几个部门的,以请示的主要事项涉及的部门为牵头承办单位,进行牵头办理。 第十七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制定和研究公布一次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新增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具体由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审议,并请示区委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决策启动 第十八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区长、副区长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区政府各部门,定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定西生态科创城)管委会,省、市驻地各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向区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区长或者副区长批示后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经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后,认为符合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的,提请区政府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区政府指定。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行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实施单位等内容,并附决策方案制定说明。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议方案。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涉及区政府各部门,定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定西生态科创城)管委会,省、市驻地各单位或者乡镇(街道)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区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充分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调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调查、实地走访、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组织民主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 对实施成本巨大、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行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期限以及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四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举行15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听证会举行7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听证方案要点等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提供决策方案初步草案、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听证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単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听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听证获取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未采纳意见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不得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五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就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执行条件、负面效应可控性及环境保护、居民健康、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进行重点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也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和本级已有的专家库。 第三十条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选择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决策方案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服从监督管理,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专家讨论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并根据讨论结论对决策草案修订后连同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区政府相关会议。 第六章 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等,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三十五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重点走访、会商分析、专家评审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进行风险评估,应当作出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点,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其中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稳评工作。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除区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为评估主体。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由区直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三)决策承办单位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四)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群体、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并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五)评估小组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六)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作出评估报告。 (七)决策承办单位将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作出决策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评估报告抄送区委政法委。 第七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双重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通过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 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初审时,重点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不得以决策承办单位内部征求意见、会签、列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九条 决策草案在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前,由决策承办单位征求各方意见、合法性初审、集体研究审议后报送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列席会议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法未经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 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在提交区政府审议前,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十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 (三)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 (四)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七)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征求意见的报告等;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承办单位不按规定补充材料以及补充说明的,合法性审查部门可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提供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审查部门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自收到决策方案草案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决策承办单位。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经审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完善程序、重新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被退回的自重新送审之日起计算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四十二条 审查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组织实地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五)其他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审查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协助配合。 第四十三条 审查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第四十四条 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一)不属于区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方案内容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四)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出具决策合法的审查意见。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在审查意见中明示法律风险,由决策承办单位列入起草说明,汇报区政府决定。 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按照审查部门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连同其他材料提交区政府讨论。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审查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不接受意见的,应当向区政府说明理由。 第八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六条 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法定程序或者未做到充分论证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相关要求,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按程序报请区长审定是否提交会议审议。经批准提交审议的,纳入会议议程。暂不提交审议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第四十八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区长或者受区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五十条 审议决定程序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汇报决策草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二)征求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意见; (三)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区长或者受区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区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如实记录会议讨论情况、意见及决定,不同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如实载明。 第五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需上级政府批准的,决策方案应当报区委审议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形成的决策依法应当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实施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决策过程记录、决策事项实施中的相关档案材料并及时完整归档。 第九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五十四条 通过的决策方案,区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政府门户网站留言等形式向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区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细则第五十三五条情形、情况紧急的,区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细则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决定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实行责任倒查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细则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发〔2020〕14号)同时废止。 pdf版: 解读链接:http://www.anding.gov.cn/art/2024/2/8/art_1121_171970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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