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102/2023-00656 | 信息分类: | 安政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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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安政发〔2023〕85号 | 发文日期: | 2023-10-17 |
| 发布机构: | 安定区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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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安定区区级储备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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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地有关单位: 《定西市安定区区级储备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定西市安定区区级储备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应急成品粮管理,确保区级储备应急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发挥成品粮油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应对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区粮油有效供应,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应急成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是区级储备粮油的组成部分,是区政府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为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储备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应急成品粮储备品种主要为小麦粉和大米,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品种为菜籽油和亚麻油等适合当地消费市场的品种。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成品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运用本办法。 应急成品粮储备计划、统计管理、财务信贷以及监督检查等,按照《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应急成品粮紧急动用权属于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当粮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需要启动粮食保障应急预案时,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定支行提出应急成品粮动用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动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应急成品粮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的方式,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安定支行各司其责,加强监督管理。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和应急调用管理,制定应急成品粮储备计划、确定储备品种,落实储备企业并签订储备合同,对应急成品粮数量、质量、储存、轮换等进行监督检查。 区发改局负责开展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财政局制定应急成品粮储备计划、动用方案。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储备费用补贴的筹措和拨付,并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发行安定支行负责区级储备应急成品粮油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按照储备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应急成品粮的采购、储存保管和经营轮换。按照区政府应急动用方案无条件保质保量迅速调运应急成品粮。 第三章 承储管理 第六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定西市区境内,优先在本区内选择,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属于全市粮食应急供应体系中确定的加工、储运、配送、供应四类企业之一,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区级粮油应急保障加工供应布局要求。 (二)具有仓储保管能力,完好库(罐)容不得低于承储的应急成品粮总量的2倍,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符合条件并确定的承储企业,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储备品种和数量签订储备合同,约定权利和义务,明确承储企业不得以应急成品粮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按照《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 第九条 应急成品粮实行专库、专罐存放,悬挂“区级储备应急成品粮”专牌。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分垛储存的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专用垛卡。 储存库(罐)一经确定承储企业不得随意变更,不得擅自动用应急成品粮库存和串换品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库(罐)的,承储企业必须在确保储存库(罐)、货源和运力的情况下报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十条 应急成品粮实行专人保管,并认真填报“区级储备应急成品粮专卡”,按照成品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保证应急成品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如发现储存粮油有安全隐患的,承储企业要按照仓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账簿和库存实物台账,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 第四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于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小麦粉应达到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大米应达到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应达到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并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原粮形态储存的小麦,质量要符合地方储备粮储备标准。 第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采用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标签各项内容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四条 小麦粉、大米最大包装规格为25公斤/袋,食用植物油最大包装规格为20升/桶,并符合计量标准规定,具体包装规格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和质量追溯制度。要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设备,详细记录各环节质量状况,并留存样品,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储备。应急成品粮出库时,应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应急成品粮的出入库必须计量准确、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符合政策规定。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具体轮换次数、轮换时间、轮换节奏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成品粮油质量及市场情况等确定。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十八条 应急成品粮的轮换实行成本不变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积极组织轮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因轮换或其他原因造成应急成品粮空库(罐),轮换不得有架空期。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费用补贴由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标准在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按季度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费用补贴用于应急成品粮采购、储存、轮换、应急调运和投放等过程中发生费用的补贴,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贷款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制度执行,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当地农发行办理贷款业务。 第七章 应急动用 第二十二条 动用应急成品粮,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定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动用应急成品粮时,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动用方案,组织应急加工、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动用或调运指令,及时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执行区政府应急动用方案,落实应急成品粮的运输车辆、装具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动用时调得出、用得上。 第二十五条 动用区级储备应急成品粮应当遵循以下顺序: 区级储备应急成品粮不足时,申请动用市级储备应急成品粮。 第二十六条 应急状态解除后,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定支行等部门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定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应急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联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应急成品粮库存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应急成品粮进行检查,确保数量真实、储存安全、质量和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储备合同,按合同约定承担损失。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二)不执行应急成品粮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监管整改要求; (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四)以应急成品粮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解读链接:http://www.anding.gov.cn/art/2023/11/27/art_1121_170263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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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定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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