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102/2022-00191 | 信息分类: | 安政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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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安政办发〔2022〕38号 | 发文日期: | 2022-03-21 |
| 发布机构: | 安定区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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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安定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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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地有关单位: 《定西市安定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定西市安定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完善以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06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定政办发〔202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的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多方参与,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 (二)因地制宜、按需定建。在摸清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等情况的条件下,结合住房市场状况和保障能力,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 (三)充分挖潜、存量优先。可以将闲置和低效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商业办公、仓储、科研教育等用房及旅馆、厂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明确产权、鼓励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谁维护”为原则,租金收取、维修及管理费用,由投资人负责。 (五)只能出租、不能出售。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出租,不得出售。要接受政府部门的统一监管,以区发改局批复、低于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价格进行出租。 三、建设方式 (一)新建。区政府、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自建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配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以带条件出让土地的方式,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改建。按规定将商业性和社会存量住房、闲置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区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原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采取自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区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职工居住需求和符合产业政策发展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区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允许将闲置和低效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商业办公、仓储、科研教育等用房及旅馆、厂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并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4.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优先安排、指标单列,做到应保尽保。建设用地应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公交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促进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租赁价格、调整方式作为前置条件,允许分期收取出让价款。 5.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区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落实金融财税支持政策。 1.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落实债券支持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保险资金发行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住房租赁担保债券、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建设、改建、运营。支持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租赁住房建设。 3.切实降低税费负担。向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于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之后,比照上述政策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落实项目支持政策。 1.优化审批服务。优化“互联网+工程审批”服务模式,设置企业自助报建专区,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网上预约、网上申报、容缺受理、自助打印”。实行建筑工程并联验收网上申报、网上分件办件、网上发放并联验收意见,各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作为并联验收意见附件一并发放。 2.落实资金支持政策。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区住建局及时申报建设计划,积极争取政府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新建、配建项目的补助资金支持。指导实施主体积极筹措项目资金,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3.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项目认定书之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民用住宅标准执行。 4.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全面优化水、电、气、热、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流程。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由水、电、气、热、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出市政管线接驳点位和周边管线情况。在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提前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服务,由市政公用服务机构提前介入,提供指导服务,同步开展设计、方案答复等前期工作,并按照建设单位需求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上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发展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配套政策、强化工作衔接和业务指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年度建设计划,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落实主体责任。要突出住房民生属性,结合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大力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高城市人口吸纳能力,更好发挥城市集聚效应,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要科学确定“十四五”时期建设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制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方案的工作机制,由区住建局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区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安定分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三)完善管理制度。要不断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范发展。 1.准入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对象为城镇无房常住人口,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户籍、收入线门槛。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无住房的新市民和青年人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2.建设主体。鼓励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住房房屋安全的可申请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优先解决本单位、本企业的新市民和青年人住房问题。 3.配建管理。鼓励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时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时可以以带条件出让的方式确定配建比例,建设后以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4.户型面积。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改建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寓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存量商品住房和闲置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实际面积为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达到基础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5.申请流程。企业、教育、医疗、科研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先向行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行业管理单位审核后由主管单位向住建部门进行申报。 6.选址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就业、交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区经济发展与服务中心、各类企业可在自有土地上修建。 7.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按照可负担、可持续、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水平。 (四)强化部门协作。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企事业单位制定并申报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区发改局指导各企事业单位规范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区财政局会同区住建局争取和下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市自然资源局安定分局负责落实土地支持政策,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细化办理用地及规划手续的相关流程,加强用地监管。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细化相关办事流程。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负责排摸区属国有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求,指导区属国有企业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区教育局牵头负责排摸城区内教育机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求,指导教育机构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区卫健局牵头负责排摸全区卫生系统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求,指导卫生机构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区工信局牵头负责排摸城区内工业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求,指导工业企业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排摸本部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求,指导企业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区文旅局牵头负责排摸全区文旅单位、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求,指导文旅单位和文旅企业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附件:定西市安定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定西市安定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贾文举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程兆祥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张 旭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文举 区住建局局长 张 平 区发改局局长 王小军 区财政局局长 易朝晖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安定分局局长 马建军 区教育局局长 陈海荣 区卫健局局长 陈吉爱 区工信局局长 陈永刚 区文旅局局长 董彦明 区税务局局长 苏文学 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杨新元 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彩祥 区供电公司总经理 曹 勇 区住建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李文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曹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替工作的同志接任,不另行文。
政策解读:http://www.anding.gov.cn/art/2022/3/25/art_1121_150291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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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定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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