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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25 14:53 来源: 安定区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权威,弘扬诚实守信社会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发布本公告。

一、凡本院立案执行,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主动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给付义务。严禁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规避、抗拒、妨碍执行等行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毁损、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拒不报告、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 

5.伪造、毁灭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他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法院查明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

6.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财物、票证,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经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的; 

7.以暴力、威胁、聚众哄闹等方式阻碍执行人员开展执行工作,毁损执行公务装备,致使执行无法进行的;

8. 与他人通谋,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案外人明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仍与其通谋,协助隐匿、转移财产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论处。

四、宽严相济政策。本公告发布后,在移送刑事立案前,主动到法院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移送刑事立案;提起公诉前履行义务,可依法不起诉;一审宣判前履行义务,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悔改、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五、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本院支持符合条件的拒执刑事自诉案件,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六、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线索。举报线索应当真实,本院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理。

七、特别说明:本院将2025年1月至今已发布的预拘留公告仍未履行应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将属于本次拒执犯罪打击的重点对象。

举报电话:09325984699/09325931786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安定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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