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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1-06 16:47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效的管护机制,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甘肃省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分区分内建设内容和投资标准》《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甘政办发〔2023〕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土壤改良、农田地力提升等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项目储备、项目申请、项目审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变更、验收评价、上图入库、建后管护等工作。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区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乡镇抓落实、社会和群众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的工作机制。区农业农村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下,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项目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申报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竣工验收、统计调度、监督评价等工作。

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发改局:做好预算内项目资金计划的监督检查;

(二)财政局:要加强农田建设及管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资金保障等工作;

(三)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做好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将项目新增地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纳入到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四)水务局:全面承担及协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项目技术指导及建设工作;

(五)审计局:组织开展项目资金及竣工审计;

(六)项目乡镇: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负直接责任,选聘农民监督员,组织项目区群众按照“一事一议”,要求筹资投劳,配合实施好田间农路建设、梯田软埂培实及建后管护等工作。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检测检验、评估审查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应资质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多方参与,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引导农民群众、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方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管护。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储备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项目规划遵循“整山系、整流域、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聚焦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等建设高标准农田。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自然保护区(地)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胡波、湿地、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和储备管理制度。

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规划,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建立区级项目储备库,适时向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前谋划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按程序逐级入库;对已实施项目及时出库。

第四章 项目勘测设计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计划下达后,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法人通过招标确定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应能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对测绘、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并将设计初稿下发到受益乡(镇)、村和农民代表,广泛征求项目区受益群众的意见后,形成设计成果。

第十六条 项目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按照土地平整肥沃、灌溉设施完善、田间道路畅通、农电设施配套、农田生态良好、农艺技术先进的标准对项目区综合组装,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

第十七条 项目勘测、设计单位对其成果负责。

第五章  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取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单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严禁将同类型项目建设内容拆分成小标段,规避公开招投标。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必须在区级以上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投标,项目法人单位对招标采购结果负责,中标单位对所勘测、设计、监理、施工、采购设备(货物)和提供服务的质量负责。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及中介代理机构要坚守秘密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否则对责任者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组织人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第六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约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到岗履职,人员构成符合国家行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尤其要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章  项目工程监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检测、设备供应、原材料供应等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等要求,选派与监理工程任务相适应、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例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理工作,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切实维护实施监理的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工程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与工程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而造成工程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项目资金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按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使用、支出和管理,设立专户,确保资金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规范性,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串项使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高标准农田建设政府专项债券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和耕地地力提升产能增加、租金溢价等收益优先用于债券偿还,区农业农村局对符合发债条件的项目及时报备入库。

第三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四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农田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第四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第九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组长负责制。

项目竣工验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权责明确,标准严格、程序规范、纪律严明的原则。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村级组织、农民等有关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区农业农村局通过招标确定工程质量与数量复核单位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施工单位组织整改。通过工程数量与质量复核后,区农业农村局应按规定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第四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四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要求,严格开展验收工作,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粮食产能提升等情况的量化评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和省农田建设政策、管理制度,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有关建设规划、年度任务资金计划、项目批复文件及项目工程调整变更批复文件,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等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第四十八条 听取汇报、查验账册、调阅档案、现场实地核查、测试运行、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将项目建设内容与资金核查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等验收方法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应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农业水利、村委会、农户七方验收并合格。

第四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应组织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长效运行机制,监督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第十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等,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数据采集与填报、项目验收、上图入库、统计调查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通报制,定期通报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和竣工验收等。

第五十三条 按照申报、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开展上图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在申报阶段,上报项目矢量数据,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上报农业农村部;在竣工阶段和验收阶段需修改上图入库信息的,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按照申报阶段流程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利用信息技术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推进高标准农田数字化建设。

第十一章  建后管护

第五十五条 建后管护是区农业农村局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的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具体内容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建后管护应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五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将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认真做好组织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八条 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项目实施乡镇要制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区农业农村局采用巡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农田建设质量监督。

第六十一条 区财政局要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第六十二条 区审计部门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正确履职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并通报区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终止项目实施,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配合公安、纪检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章  专家及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六十五条 项目评审、竣工验收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本行业管理十年以上、具有中级(二级建造师)职称的项目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直接组织专家或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选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加项目评审、竣工验收。

第六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应与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不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

竣工验收组成员、第三方机构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十八条 项目评审、验收实行终身负责制,专家对评审、验收意见及结论负责,在审计部门审计、财政监管部门绩效评价和各级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评审、验收阶段的重大问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廉政纪律,对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专家和专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为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财务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安定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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