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
·01· 保障标准 2024年我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年人均8400元(月人均70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年人均5580元(月人均465元),农村低保实行分类保障,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为5580元(月人均465元)、农村二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为5304元(月人均442元),农村三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为1068元(月人均89元),农村四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为744元(月人均62元)。
·02· 认定条件 分为按家庭施保、按“单人户”施保两种。
按家庭施保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城市低保按照“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确定补助水平。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不管残疾类别和程度,补助水平上浮20%,农村低保共分为四个类别,收入参考区间如下:
一类对象:
家庭年人均收入在〔0,276)元之间;
二类对象:
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76,4512)元之间;
三类对象:
家庭年人均收入在〔4512,4836)元之间;
四类对象:
对象年人均收入在〔4836,5580)元之间。
按“单人户”施保:
1.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年人均收入在5580元至8370元之间,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年人均收入在8400元至12600元之间)、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以实施单人户施保。①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②重病患者: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2.对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供养费用全部豁免,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纳入城市低保全额、农村低保一类对象保障。 3.对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实施单人户施保。 ·03· 办理流程 个人自愿或委托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汇总家庭成员信息→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条件的入户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区民政局审核确认→返乡镇(街道)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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