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者专区 > 公示公告
定西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08 15:57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规范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甘税函〔2021〕155号)和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定西市区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批复》(定价费发〔2009〕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应避免多头收费、重复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垃圾收集至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税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缴纳义务人到所在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或政务大厅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自行向税务部门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纳凭证,并向相关部门提供收费清单。

各街道办事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区交运局、区环卫站等单位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督促单位,按照各自的管理区域,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督促缴纳工作,确保其足额缴纳。

区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对收费项目、标准、资金收缴及资金管理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按照“谁产生、谁交费”的原则征收,城市规划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经济开发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应当按照区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采取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市区常住居民和暂住人口(含凤翔镇友谊村、永定村、中川村、东河村、福台村、石坪村村民)按人收取,每人每月0.5元;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单位承担)按在册实有职工人数收取,每人每月1.00元;

(三)住院病人(由医疗单位承担)每床每月0.50元,按实际床位数的70%收取;

(四)宾馆、旅馆、招待所每床每月1.00元,按实际床位数的70%收取;

(五)中小学学生(由学校承担),每人每学期1.00元(各类学历教育学校学生除外);

(六)餐饮业户(含宾馆内餐饮、单位食堂)和洗浴、桑拿、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酒吧、茶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每月每平方米0.2元,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

(七)个体批发、零售商店等各类营业门店,专业市场零售摊位、早餐及夜市摊点,每月每平方米0.20元;

(八)个体医疗机构、诊所,每月每平方米0.30元;

(九)交通运输业(从事客货营运的车辆):2吨(20座)以上货(客)车,每辆每年40元;2吨(20座)及以下货(客)车,每辆每年30元(农用运输车免收)。

(十)不宜按人或单位收取的,根据实际垃圾产生量,按吨位折算,每吨35元;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自行将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单位,每吨垃圾收取处理费15元。

若价格主管部门对该办法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则按照调整后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对特殊群体实行减免制度: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下岗失业相关证件及营业执照,在三年内按相应标准减半收取垃圾处理费;

(二)对托养福利事业单位、各类学历教育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农村二女结扎户、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免收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区税务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并按垃圾产生的区域,委托街道办事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区交运局和区环卫站等单位按各自管辖区域督促缴纳,具体为:

(一)市区常住居民、暂住人口和实施物业化管理的小区,按各自所属管辖区域由街道办事处督促缴纳;

(二)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含在农户家的暂住人口),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缴纳;

(三)市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部队、学校、医院,按所属辖区,由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缴纳;

(四)宾馆、旅店、招待所、餐饮业户(含宾馆内餐饮、单位食堂)、废品收购站、各类早市、夜市摊点、冷饮摊点、个体医疗机构、诊所及其他个体批发、零售商店、专业市场、超市等各类营业门店和洗浴、桑拿、酒吧、茶吧等娱乐场所,按所属辖区,由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缴纳;

(五)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市场主体,由区交运部门相关单位督促缴纳;

(六)经批准采用自收自运到垃圾处理场的由区环卫站督促缴纳。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无害化处理以及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劳务费等。

第十一条  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督促缴纳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要督促缴纳义务人在每月征收期内将应缴费用足额上缴税务部门。各相关单位于每年底制定下年度的环境卫生整治经费的使用计划,上报区财政部门统一列入年度预算,按法定程序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要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核定通知书,由缴纳义务人通过税务大厅或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清运队,区环卫站委托第三方组织清运队,对辖区内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到集中处理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场管理单位负责生活垃圾的填埋等无害化处理工作。集中收集清运的单位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双向建立进场垃圾台账,在月底前进行对账签字。

第十五条  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不及时,影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责任人、责任单位作严肃处理。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运输垃圾的,被服务单位和个人可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他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二)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安定区电子政务中心
分享到: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