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102/2023-00653 | 信息分类: | 安政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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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安政发〔2023〕87号 | 发文日期: | 2023-10-17 |
| 发布机构: | 安定区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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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安定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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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地有关单位: 《定西市安定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定西市安定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为确保区级储备粮质量良好,由承储企业按照轮换计划,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或参与区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和省市区粮食宏观调控需要,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轮换计划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拟定,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定支行联合下达。无轮换计划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轮换。 第五条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竞价销售、轮入采购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定支行对区级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包含在区级储备粮补贴中,由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拨付;轮换价差由区财政局核定后足额拨付。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加强储备粮补贴和轮换价差绩效管理。 第七条 农发行安定支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粮食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根据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定支行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区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三)建立区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区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定支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 轮换计划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粮食品质指标为依据,以粮食储存年限(小麦5年,食用植物油2年)为参考,实行年度均衡轮换。 第十条 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结合区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实际储存年限进行综合判断,认为需要对区级储备粮轮换的,在每年11月底前向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轮换计划。轮换计划应包括轮出的库点、品种及质量指标,轮入的库点、品种等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收到上报的轮换计划后,应当及时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定支行进行审核,上报区政府下达年度轮换计划。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轮换过程中,需要变更轮换计划或超出轮空期轮换的,必须报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经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安定支行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轮换实施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优储适需、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提高储备粮品质,加大优质粮油轮入比例,减少轮换价差亏损。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购后销的方式进行区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承储企业要根据市场特点、竞买方的购买意愿和实力,合理、灵活设置仓单,提高成交率;要规范轮换流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六条 为满足农户和粮油加工企业购买原粮需求,承储企业可以在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内自主销售,但不得超过轮换计划的20%,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本企业同品种同等级的区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销售数量和价格报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自主销售数量的,须报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先销后购方式形成暂时轮空期的,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空库期限可按轮换批次分别计算。对确有客观原因,需要延长轮空期的,必须报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要及时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粮食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质量检验报告报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调度,按月向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轮换进度。承储企业不得拒绝或故意拖延轮换计划执行。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定支行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区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区级储备粮; (二)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不符合规定; (三)区级储备粮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区级储备粮轮换发生“转圈粮”行为; (五)轮换的区级储备粮质量和数量经检查不符合规定;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拨相应的补贴费用,所发生的轮换费用自行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轮换计划执行期; (二)未经批准轮空期超过6个月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解读链接:http://www.anding.gov.cn/art/2023/11/29/art_1121_170261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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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定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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