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102/2023-00658 | 信息分类: | 安政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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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安政发〔2023〕86号 | 发文日期: | 2023-10-17 |
| 发布机构: | 安定区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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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安定区区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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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地有关单位: 《定西市安定区区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定西市安定区区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定西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和食用植物油。区级储备粮储备的主要品种为小麦和菜籽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区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调度权属于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五条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承储企业加强利息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并进行动态监控,对区级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会同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定西市安定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安定支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和储备企业通过签订责任书或合同等方式,进一步靠实承储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责任。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具体工作,对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仓储保管、安全生产、资金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由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实际负担能力分解确定,并经区政府批准。区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三至五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的储备和轮换计划,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品质情况、入库年限和总体布局,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定支行下达。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等计划执行期结束后,承储企业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计划完成情况,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定支行对区级储备粮入库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状况等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和确认。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的库存成本,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定支行核定。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库存成本。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由区财政局按照定西市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规定标准列入年度预算,按季度拨付承储企业,包干使用(含轮换费用)。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由区属承储企业及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条件符合粮食储存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仓储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规模、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和粮库信息化管理系统;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和信息化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失信行为和违法经营记录。 承储企业由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仓储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对区级储备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要求,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实行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业务的人员、实物、财务分开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主动接受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化监管; (六)对区级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七)严格落实国家和本省地方政府储备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不按照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或者拒不执行动用命令、擅自动用区级储备; (二)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的数量,擅自串换储备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库点),或因延误轮换和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陈化、霉变; (三)通过在区级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差价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四)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五)以区级储备对外进行担保、债务清偿、期货实物交割,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指定用途; (六)将区级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入库粮食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新粮,并经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小麦质量达到国标三等以上,食用植物油质量达到国标三级以上,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保存质量安全档案,规范出入库质量管理,如实记录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发现区级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储存数据和有关情况。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第二十二条 区级储备贷款应当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实行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贷款利息根据储备库存成本和相关利率规定予以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利息补贴等资金。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区级储备储存损耗,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等造成的区级储备损失。 承储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区级储备损失或者因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等政策性原因造成亏损的,由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安定支行进行核实,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四章 储备轮换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依据储存品质,参考储存年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进行轮换。 区级储备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五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二年。粮食品质为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轮换。 区级储备轮换应当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级储备轮换任务,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为四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轮换期限,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二十六条 收购、轮换入库的区级储备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销售、轮换出库的区级储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轮换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配置,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主要通过具备法定资质的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储备动用 第二十八条 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监测预警,根据本级粮食应急预案,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级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定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动用区级储备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动用后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定支行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粮食补库,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保持储备规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定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实行定期库存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的储存、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或者指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区级储备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开展监管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区级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处理。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七条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健全区级储备统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对区级储备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区级储备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方式。 有关部门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区级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区级储备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贷款、贷款利息或者相关财政补贴的,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定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惩戒;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解读链接:http://www.anding.gov.cn/art/2023/11/28/art_1121_170285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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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定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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