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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621102/2022-00403 信息分类: 安政办发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2〕51号 发文日期: 2022-04-12
发布机构: 安定区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文件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安定区灌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2 14:07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地有关单位:

    《定西市安定区灌溉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定西市安定区灌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灌溉用水管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用水单位(用水户)及上下游灌区均衡受益,实行计划用水、科学调度、节约用水,为广大用水单位(用水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灌溉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灌溉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灌溉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定区灌区内水利管理单位及从事农田灌溉用水的用水单位(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

第四条  安定区灌区应建立健全五级管理体系,即:安定区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乡镇管水委员会、乡镇水利工作站、用水者协会、用水户。

安定区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灌溉工程管理和灌溉管理办法,编制用水计划,合理调配灌溉水量,保障工程安全运行,督促本办法在安定区灌区内实施;乡镇管水委员会督促用水者协会、用水户执行本办法;乡镇水利工作站是所辖灌区范围内灌溉用水管理单位,负责本办法在所管理灌区内的实施;用水者协会负责本办法在所在村社的实施。各级管理体系应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明晰产权,明确责权。

第五条  用水者协会是以斗渠、农渠为单位,同一斗渠、农渠控制区内的用水户按照自愿、自主管理的原则共同参与组成,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定西市安定区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制定灌溉工程管理和灌溉管理办法;

(二)合理调配灌溉水量;

(三)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四)督促本办法在安定区灌区内实施;

(五)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义务。

第七条  乡镇管水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研究辖区内灌区发展改革和建设管理中重大问题的权利;

(二)组织抗旱防汛、田间水利工程建设的权利;

(三)协调灌区内外工作关系和牵头调解水事纠纷、依法处理水事案件的权利;

(四)协助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义务;

(五)组织指导用水者协会建设与运行的义务;

(六)全面承担乡镇辖区内管水与用水组织的协调职能。

第八条  乡镇水利工作站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要求审批分配水量的权利;

(二)依法依规收取水费的权利;

(三)参与调解水事纠纷,依法处理水事案件的权利: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依法治水的义务;

(五)按水权面积、申报用水计划保证灌溉供水水量的义务;

(六)维护水利工程、支渠及分水建筑物正常运行,保障灌溉正常运行的义务;

(七)组织防汛抢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

第九条  用水者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和申报年度、月度用水计划;

(二)按规定统一组织收缴用水户水费的权利;

(三)执行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的权利;

(四)组织用水户公平、有效灌水的权利;

(五)按规定水价组织用水户向乡镇水利工作站预购水票的义务;

(六)组织用水户实施节水措施的义务;

(七)组织用水户管理、维修、养护斗渠和农渠的义务。

第十条  用水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用水的权利;

(二)参与用水管理的权利;

(三)用水管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四)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的权利;

(五)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六)按用水量按时足额交纳水费的义务;

(七)保护及整修灌区渠道,清淤清障,维修斗渠、农渠及保护各自耕地内田间配套设施,保障灌溉正常运行的义务;

(八)及时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三章  灌溉工程的管理与维修


第十一条  灌溉工程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观测,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渠堤上擅自扒口、埋管引水、堆土打坝、设障阻水;不得排放污水,污染灌溉水源。


第四章  灌溉管理的实施


第十三条  灌溉用水基本原则:

(一)调配原则:高度集中统一、用水申报、分级管理、均衡受益;

(二)调水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权集中、专职调配;

(三)配水原则:以亩配水、按量收费、三级配水、落实到村、超额用水加价征收。

第十四条  用水申报:

每年年底将下年度用水计划由用水者协会按渠系、村社,按月度汇总上报乡镇水利工作站,由乡镇水利工作站汇总上报区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同时报乡镇管水委员会,由区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向省水投申报安定区灌区用水计划。灌溉计划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内容。

第十五条  水量调配:

区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结合乡镇水利工作站制定的灌溉计划负责全区范围内灌区的水量调配,乡镇水利工作站及时组织各用水者协会严格按照配水计划进行灌溉。

第十六条  灌溉运行管理:

(一)灌溉开始前,由用水者协会根据各自管理的灌溉面积及估算的用水量从乡镇水利工作站购买水票。由乡镇水利工作站根据申报的灌水计划、用水时间、用水量开闸放水;

(二)灌溉用水必须实行定额配水、以亩定量、斗口计量、按量收费;测水计量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1.取水口已安装水表、电磁流量计等设备的按设备计量为准;

2.取水口为量水堰等形式量水的由乡镇水利工作站管理人员、用水者协会及用水户代表共同组成测水小组进行测水,流量测定后,做好观测记录,每天不定时进行水位、流量观测,如流量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好时间、流量记录,由各方签字确认后计算水量;

3.若用水者协会因灌溉需要或其他原因需增、减流量的,管水人员应根据干渠、支渠水量,在不影响下游灌溉的同时合理调配,并做好时间、流量、水量记录;

4.用水即将结束时,管水人员应按时关闸停水,同时做好灌溉水量记录。

(三)灌溉期间,要加强用水管理。乡镇水利工作站管水人员要根据情况定期对干渠、支渠进行巡查,用水者协会要组织用水户做好斗渠、农渠的巡查工作。

第十七条  水量结算:

(一)灌溉用水实行预交水费制度;

(二)每次灌溉期间,如发现购买水票水量不足时,应尽快按所需水量补购水票,管水人员可根据干渠、支渠流量,在不影响下游灌溉的情况下补配。剩余水量在下次灌溉中使用,不再退费;

(三)每次灌溉结束,乡镇水利工作站管水人员应根据灌溉用水记录计算各取水口该次用水总量、灌溉面积,并由乡镇水利工作站按月上报区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

(四)乡镇水利工作站管水人员或用水者协会在预购水量用完之前,应妥善保存各用水户的用水明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用水户名称、用水时间、面积、水量、水费等。

第十八条  公示:

在每月灌溉用水结算后,用水者协会必须公示本月灌溉用水情况,公示内容应包括灌溉起止时间、流量、水量、水价、水费、面积等情况。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灌溉制度,维护用水秩序,自觉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杜绝偷水、抢水、破坏水利工程等行为。


第五章  水费收缴


第二十条  灌溉用水应当依法交纳水费,实行计量收费。

第二十一条  水费收缴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二十二条  水费收缴严格执行预购水票制。

第二十三条  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出具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如果收费人员不出具发票或发票所开金额与所收金额不一致时,用水户有权拒交水费,并向乡镇水利工作站或乡镇管水委员会投诉。


第六章  水事纠纷责任划分与调处


第二十四条  水事纠纷是指水事主体之间因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灾害发生分歧或损失而产生的争议。水事纠纷的调解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水事纠纷责任划分:

(一)因支渠管理不善,发生渠道决口、淹地等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乡镇水利工作站承担主要责任,并落实调解、赔偿等事宜;

(二)因斗渠、农渠管理不善,发生渠道决口、淹地等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具体用水者协会承担主要责任,并落实调解、赔偿等事宜;

(三)因偷水、抢水等违法行为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偷水、抢水者承担主要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偷水、抢水者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因用水户拒不预购水票、无理取闹而引发的矛盾纠纷,由用水者协会负责调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五)灌溉用水停水前,用水协会或用水户未能及时通知乡镇水利工作站停水造成尾水淹地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相关用水者协会负责调解,造成损失的由用水户负责赔偿;

(六)跨协会用水的,用水者协会有管护所用斗渠、农渠的义务,用水过程中如造成其它协会淹地等水事纠纷的,由用水者协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水事纠纷的调处:

(一)同一用水者协会内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向用水者协会反映,由用水者协会组织调解;

(二)跨协会的水事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向各自所在的用水者协会反映,纠纷涉及协会应及时向所在乡镇管水委员会汇报,由乡镇管水委员会牵头,乡镇水利工作站配合组织调解;

(三)通过协调,调解不成的可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按照《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2月7日发布的《定西市安定区灌溉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22﹞13号)废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安定区灌溉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www.anding.gov.cn/art/2022/4/25/art_1121_1553878.html







责任编辑:安定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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