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102/2022-00767 | 信息分类: | 安政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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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安政办发〔2022〕156号 | 发文日期: | 2022-12-25 |
| 发布机构: | 安定区政府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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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安定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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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地各单位: 《定西市安定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5日 定西市安定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本地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定西市《关于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非办”)负责对辖区内举报人提供的非法集资线索进行查证并兑现奖励,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向区处非办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举报人可采取书信、电话、邮件、当面反映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联系方式;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行业主(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者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规定禁止的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六)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按规定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被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或地区及上级部门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受理及流程 第九条 举报奖励采取“一案一议”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区处非办负责。对跨县区的非法集资行为,由区处非办报上级处非办受理或查证,查证属实的由本区落实奖励。 区处非办接到举报并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转至区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查证,区处非办对查证结果审核并作出奖励决定。因案情复杂并需延长查证时间的,需向举报人进行说明。 区处非办实施举报奖励应收集以下案件资料: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名称、案件性质、认定结果以及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案件基本线索和证据等基本情况,应由举报人和相关单位提供的需如实提供。 第十一条 区处非办应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举报奖励联系方式,及时受理电话、书信、来访和网络举报。 区处非办电话:0932-5984356;举报邮箱:adqzfjrb@126.com;办公地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统办2号楼西618办公室。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奖金领取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分四个档次: (一)被举报的行为经有关部门初步调查确认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即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现金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1500元现金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500-3000元现金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金额超过1亿元或在全国、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给予举报人5000元现金奖励;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现金奖励。 在认定或实施被举报线索的奖励标准后,随着调查逐渐深入,发现举报线索满足更高一档奖励标准时,奖励资金的实施兑付需核减前一档认定或实施的奖励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区处非办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做好相应的公告。 第十五条 区处非办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做好保密工作。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区处非办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省、市出台新的举报奖励细则,区处非办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pdf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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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定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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