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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621102/2019-00244 信息分类: 安政发
文件编号: 安政发〔2019〕49号 发文日期: 2019-05-13
发布机构: 安定区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3 09:35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3日

 

 

定西市安定区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定政发〔2019〕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1.具有定西市安定区户籍(含居住证发放地在安定)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具有定西市安定区户籍(含居住证发放地在安定)的符合条件的7—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家中无消费性小轿车、无商品住房、无固定收入等收入水平和经济状况较差)的残疾儿童。

3.在上述救助对象得到全面救助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救助对象的年龄范围和家族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

1.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

2.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肢体矫治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

区卫健、残联等部门应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三)救助标准

1.手术。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7.2万元(包含人工耳蜗产品费6万元、手术费1万元、调机费2000元);脑瘫儿童的手术费每例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费用每人1.6万元(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费等)。

2.辅助器具适配。低视力辅助器具每人1000元;助听器每人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1500元;助行器每例400元;假肢每例7000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1000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三年不超过1次。

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5000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1.6万元,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2万元。

(四)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由乡镇、街道残联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上报区残联。

2.审核。区残联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与民政、扶贫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按政策规定做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主要由乡镇、街道残联审核把关,由区残联根据区政府统一安排实施救助。  

3.救助。经区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区残联会同卫生健康、医保、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报上级残联审核确定。当地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区残联按照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4.结算。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结算办法:

(1)在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组织审核后,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由区残联商区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按救助标准直接结算,结算后的不足部分通过在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后由救助对象家庭自行承担;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由区残联商区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按救助标准直接结算,结算后的不足部分通过在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后由救助对象家庭自行承担;结算周期由区残联商区财政局确定。

(2)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区残联商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按救助标准直接结算,结算后的不足部分通过在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后由救助对象家庭自行承担。

(3)经区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必须先按照政策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由区残联商区财政局明确结算办法。

(4)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区残联备案,据实结算。

(5)康复辅助器具等采购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采用省级统一资格准入,采购主体向区残联申报后自主完成采购;达不到招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经费保障

区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在中央财政和省、市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结合全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服务能力和当地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情况,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预算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教材采购及培训,建立康复档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各项任务得到全面落实。区残联、财政、卫生健康、医保、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制定具体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靠实工作责任。区残联部门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要会同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康复救助、绩效评估和督导检查,建立康复档案;制定出台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办法,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考核制度和康复效果评估机制,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对定点康复机构分级负责,进行动态管理,编制发布全区定点康复机构目录;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负责将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管理系统。

区财政部门要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指导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

医保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临床治疗需要,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提高报销标准;对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将康复收费项目纳入本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要对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区扶贫部门要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致贫、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区人社部门要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制度。

区教育部门要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解决康复教育专业人员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等问题。

区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食品药品和残疾儿童手术医疗设备的生产、流通监管,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加强康复机构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其它部门、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按政策规定优先对残疾儿童家庭进行扶持。

(三)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区残联要加强康复托养综合机构的建立。要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计生、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捐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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