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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财政局 定西市安定区发展和改革局 转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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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它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二、相关单位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足额征收上缴国库。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号)/Uploads/201708/59819ec8a305e.pdf
定西市安定区财政局 定西市安定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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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定区党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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